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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流程:第一步内部决策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12月15日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2003 年12月3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非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活动进行了规范。
 
   按照《意见》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流程如下:
 
   1.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