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重启红筹通道 业界呼声成决策第一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纸新规终于重启了封闭达半年之久的“红筹通道”。这是外汇局在10个月内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融资管理办法的第三次调整。“一个走得比较远的政策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连续调整,这反映了决策过程中,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重视来自基层企业的声音。”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评价道。
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还指出,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而在此之前,针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融资管理的问题,外汇局于今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分别被业界称为“11号文”和“29号文”。“11号文”要求,境内居民对外投资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29号文”则要求相关企业为“11号文”出台之前的关联外资并购交易补办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局的解释,这两份文件的目的是打击资本外逃与洗钱,旨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但其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业界人士普遍反映,两项新规不利于民营企业海外融资,让红筹新公司断绝了海外股票市场,同时也让境外创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驻足观望。根据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调研统计数据显示,文件发布后的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
对此,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陶伟对记者说:“目前部分境外资金运作确实存在逃避税嫌疑,带有明显的‘政策寻租’和‘内资外资化’的特征。‘11号文’的本意是将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等纳入监管,防止境内企业将国有资产转移出境并为个人侵吞,但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具体运作中的资金运营方式,给民营企业境外融资设置了不必要的制度障碍。”
所幸,近日出台的融资及返程投资新文件,被业内人士看作国内创投业界与政府监管部门良好沟通的结果。
创投人士分析,新规出台无疑是内地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一道“解禁令”。红筹上市一直是内地企业海外融资的主流方式。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目的的过程。这种方式因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全流通,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而备受欢迎,俗称“红筹通道”。相关专家认为,重开这一通道,有利于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钟伟还指出了重开这一通道的另外两项意义。“我国的对外开放遵循‘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目前来看,‘请进来’的战略实施更到位,取得的成果也更为卓著。而‘走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口号层面。新规的出台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契机。另外,刚刚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强调要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因此,放宽民企海外融资渠道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环。”
当然,新规的实施并不能使民营企业达到完全的满意和便利。例如,相比之前的两个文件,新规对境外融资所得去向有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需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一些民企人士认为在资金汇回国内过程中,存在汇率风险和操作困难。钟伟对记者解释说:“对民企来说当然是限制越少越好,就外汇局而言,则要保证资本循环不能游离于整个监管体系之外,更不能形成国内资金的境外流失,这就需要在监管当局和民企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新规虽然对融资进行了一些规定和限制,但并不影响创投企业的正常融资,属于合理规范。”
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还指出,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而在此之前,针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融资管理的问题,外汇局于今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分别被业界称为“11号文”和“29号文”。“11号文”要求,境内居民对外投资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29号文”则要求相关企业为“11号文”出台之前的关联外资并购交易补办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局的解释,这两份文件的目的是打击资本外逃与洗钱,旨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但其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业界人士普遍反映,两项新规不利于民营企业海外融资,让红筹新公司断绝了海外股票市场,同时也让境外创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驻足观望。根据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调研统计数据显示,文件发布后的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
对此,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陶伟对记者说:“目前部分境外资金运作确实存在逃避税嫌疑,带有明显的‘政策寻租’和‘内资外资化’的特征。‘11号文’的本意是将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等纳入监管,防止境内企业将国有资产转移出境并为个人侵吞,但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具体运作中的资金运营方式,给民营企业境外融资设置了不必要的制度障碍。”
所幸,近日出台的融资及返程投资新文件,被业内人士看作国内创投业界与政府监管部门良好沟通的结果。
创投人士分析,新规出台无疑是内地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一道“解禁令”。红筹上市一直是内地企业海外融资的主流方式。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目的的过程。这种方式因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全流通,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而备受欢迎,俗称“红筹通道”。相关专家认为,重开这一通道,有利于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钟伟还指出了重开这一通道的另外两项意义。“我国的对外开放遵循‘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目前来看,‘请进来’的战略实施更到位,取得的成果也更为卓著。而‘走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口号层面。新规的出台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契机。另外,刚刚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强调要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因此,放宽民企海外融资渠道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环。”
当然,新规的实施并不能使民营企业达到完全的满意和便利。例如,相比之前的两个文件,新规对境外融资所得去向有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需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一些民企人士认为在资金汇回国内过程中,存在汇率风险和操作困难。钟伟对记者解释说:“对民企来说当然是限制越少越好,就外汇局而言,则要保证资本循环不能游离于整个监管体系之外,更不能形成国内资金的境外流失,这就需要在监管当局和民企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新规虽然对融资进行了一些规定和限制,但并不影响创投企业的正常融资,属于合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