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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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具有什么性质

    优先股具有什么性质?我国发行优先股规定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优先股发行时应注重特殊条款的设置,在发行后对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应相应提高,优先股主要建议有以下两点.
    首先,在未分红情况下,优先股应对企业的性质进行差异化规定,或者说对设定可累计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方而应该进行通盘考虑。一般来说,主要面临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定位为低风险金融产品,因此应把可累计条款及表决权恢复条款作为投资者权利保障的根本工具;二是由于创业企业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通常为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者更应考虑的是如何有效监督发行者的委托代理风险.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优先股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而非定期分红可能更为现实,加强信息披露、增加可转换条款及强制分红条款可能更为重要。
    其次,应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对发行主体来说,至少应当在三个重要环节上体现公开透明:一是在进行股票发行、增发、赎回、兼并以及收购时,优先股应向优先股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二是在做出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公司重大决定时(如发行量和发行条款等),应向优先股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三是发行后优先股的股利、条款变更以及优先股股东是否与大股东具有关联性等信息,也要披露给全体股东。因为完全的信息披露,优先股无论对于优先股股东还是普通股股东而言,优先股都是极为重要的:前者可以保护优先股股东获得其应得的权利;后者则能及时寻找对策、规避或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总之,优先股信息透明才能确保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无法利用优先股的发行来操纵公司,损害中小普通股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