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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保险责任有哪些?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产品介绍: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

1、所属公司

新华保险

2、产品特色

是一款专属少儿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57种轻症疾病、11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严重疾病、18种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障,还有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领,身故也有保障,患轻症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还可豁免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17周岁

缴费方式:5/10/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4)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7)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①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适合人群

0-17岁,预算充足,偏爱新华品牌。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综合评价

健康无忧青少年C3和C1的青少年版相比,多了特定癌症额外赔付,其他保障没有很大差异。这款产品保重疾、轻症、青少年疾病还有特定疾病额外赔付,保障比较全面,但是保费较贵。 现在市面的主流儿童重疾险只需这款的一半价格就可以买到,而且保障更全。相比之下,这款产品优势不大。 如果预算充足,十分喜爱新华品牌,可以考虑。如果追求性价比的,可以考虑其他主流产品。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或“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寿险企业。公司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新华保险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服务国家战略大局,保障社会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积极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紧抓行业新机遇新变化,全方位加速客户驱动的战略转型,围绕客户全生命周期需求打造多层次产品和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各领域专业化、市场化改革,系统化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全面高质量发展。

新华保险在全国设立1700余家分支机构和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为约3200万名个人客户和8万余名机构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保险服务。2024年上半年公司经营业绩稳中有进: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6%。净利润同比增长11.1%,原保险保费收入近千亿,投资规模超1.4万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5%,总体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主要股东:
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