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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核和修改信用证

如何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简述信用证修改流程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请求开出信用证后,开证申请人认为或者应受益人的要求,需要对原信用证的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时,可向开证行提出申请,修改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需修改的信用证号码及修改内容。

银行接到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所列证号,调出存档的原信用证副本对照审核如下内容: (1)修改申请书所列证号、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必须与银行存档的原证相符,以免串证或重复修改。(2)修改后的条款之间相互有无抵触之处。(3)修改后的条款对我方有无不利之处。(4)修改的内容与原证有关的条款应作相应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证各条款之间相互吻合、衔接。(5)凡是增加金额的修改,需补足增额部分的资金。银行审核修改申请书后,信用证可缮打修改通知书,一般用电讯方式通知国外转递行,经修改加列密押后发出,然后将修改通知书副本按修改日期依次附贴于信用证留底备查,同时,信用证将另-副本送交申请人。信用证修改涉及信用证金额,应通过“开往国外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核算,并根据要求增加或减少保证金;信用证如因减少信用证金额需要退还保证金,应在信用证修改书发出若千天(通常30天)国外尚无拒收表示时,方可退还保费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