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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如何审证

信用证业务中如何审证?信用证业务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于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出口装运单证后,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1. 信用证概述(1)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六个,如图1-5所示。(2)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优点在于:开证行负有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与贸易合同相符;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以单据而不以货物为准。(3)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几种分类。①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限度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限度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同意,信用证业务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也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可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风险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②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出口方所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出口单证和汇票后,信用证业务随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卖方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凡信用证业务是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的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一般要求进口方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信用证业务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对进出口双方都更有保障,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融资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但是,由于银行付款是以单据为准,因此,信用证业务存在着出口商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由拖欠或拒付货款的风险。从银行提供融资的角度来说,存在着垫付货款或收不回押汇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