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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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税收政策

投资公司税收政策,投资公司税收政策优惠已纳税投资收益。企业通过购买股票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和企业对外进行其他投资(投出财产物资等)分得的利润是受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投资公司税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对于“先税后分”的投资收益,除非投资方所得税率高于受资方,要调整补税外,投资方从受资方获得的已纳税投资收益不再交纳所得税。投资公司税收而投资方会计已将这部分收益列作“投资收益”处理,构成了利润总额的组成内容,所以要将其作为纳税调减额处理。

超标准的利息支出。税法规定企业从收入中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有两部分:一是流动资产借款利息支出;二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非资本化利息支出。从会计看,该利息支出就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利息支出。投资公司税收但税法同时规定,投资公司税收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即除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投资公司税收借款而支付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外的部分不得从收入中扣除。因此,这部分超标准利息支出应作为纳税调增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