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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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属于什么类科目

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意愿的增强,与监管机构的规范和引导密不可分(见表7-9)。在2000年以前,上市公司对发放现金股利的意愿并不强。2001年起,证监会开始将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发放与其融资行为挂钩。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司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004年12月,证监会进一步将现金分红作为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在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08年10月,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上市公司证监会进一步提高了现金分红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上市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上市公司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应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2011年年底,上市公司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证监会拟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要求上市公司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