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会计分录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需要说明的是,转让无形资产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如,某项租赁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4年,转让无形资产从第5年开始租出,租赁期为5年,由于租赁开始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6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83.33%(5年/6年),符合上述(3)的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应当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从第5年开始,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的50%,就不符合上述(3)的标准,因此该项租赁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断标准)。假如该项设备已经使用了8年,从第9年开始租赁,租赁期为2年,此时,转让无形资产该设备使用寿命为2年,虽然租赁期为使用寿命的100%(2年/2年),但由于在租赁前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超过了可使用年限(10年)的75%(8年/10年=80%>75%),因此也不能采用这条标准来判断租赁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