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论的重要意义
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把交易成本定义为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并对其细分为两类交易成本,事先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先交易成本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合同协议的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则包括:
1.当交易偏离要求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
2.为纠正事后的偏离而做出双边努力,由此而引起争论不休的成本。
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带来的成本。
4.使协议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
1.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意昧着交易合同不可能详尽周全,存在疏忽欠妥之处。
2.机会主义。意味着合同的不当之处可能被对方利用。
3.资产的专用性。意味着交易不能从自由竞争的市场进行,需双方保持持续不断的经济关系。资产的专用性是指人力资本和实物资产在一定的程度上被锁定,与其投人要素形成的特定贸易关系。一般而言,一项资产的生产能力随生产过程中其他投人要素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然而,资产的专业化也增加了专业化资产所有人的风险,如
果其他投人要素不能按时投人,那么资产专业化所有人就会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