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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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准备金计提

    金融资产准备金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这样理解:“期末未到期贵任准备金一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融资产准备金就是当年保费带来的未到期增长(不太直观);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财险业务多为I年期保单,则L年度生效的保单将在今年全部到期,因此.金融资产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转化为本年度的已赚保费.而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应的保费收人尚未到期.需要从保费收人中扣除(这样比较好理解)。
    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①基于权责发生制,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键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金融资产准备金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金融资产准备金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②分出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保费收入、准备金、费用、赔付等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不得相互抵消。”
    按照上述规定,所有与分出业务有关的收支,均需单独列报;反过来,所有与分入有关的收支.均已经与保险业务合并.金融资产准备金无须单独列报。因此,在财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的两个保险合同准备金(未到期和未决),金融资产准备金都是考虑了分人、但未考虑分出业务的准备金,于是,需要将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相关准备金(对分人人是负债.对分出人是资产)计人保险公司(分出人)的资产.称为应收分保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