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再融资定向增发新规
2020再融资定向增发新规,2020再融资新规全文既然控制股东出于掠夺控制权收益的目的进行再融资决策,再融资那么削弱控制股东的决策权是否有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呢?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再融资其中规定配股增发等对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再融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这就是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在这一政策实行后确实发生了多起流通股股东否决再融资方案的事件。但是本书的研究结论对该政策提出质疑:首先,再融资本书的研究结果显示,再融资流通股股东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再融资在短期流通股股东更加关心再融资方案中的价格、规模、非流通股认购比例等因素,而长期影响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是“股权成本效应”和“控制权收益效应”,再融资流通股股东是根据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对再融资进行投票呢?如果投资者不够成熟,再融资完全按照短期利益决策,那么从长远来看,放弃再融资对各方都可能造成效率损失。其次,再融资外部流通股股东增进决策效率的前提是他们拥有决策所必须的信息。根据本书的研究,再融资当存在较大控制权收益时,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对投资机会的真实信息,再融资在缺乏必要的信息的情况下,流股通股东又如何能有效地辨别再融资后的经营前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