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也存在一些信贷资产问题和教训。第一,我国的证券市场基础薄弱。虽然从信贷资产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证券交易所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发行市场提供的交易工具单一,流通市场发展不规范,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而且中国的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这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壮大。第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过低,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健全。第三,在信贷资产投资者方面,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没有较为庞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而一个规模庞大的且能够提供稳定、持续、大量现金流的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第四,制度问题。与信贷资产其他国家相比,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方面,我国仍然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中介,特殊目的机构(SPV)在我国目前只能是信托,并信贷资产不能成为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对SPV的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化资产的组合、收益的分配、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部门等做出明确规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信用增级,在我国却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于证券的组合是各类信贷资产,投资者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和信息不对称,很难对证券的风险做出合理评估,需要参照评级机构的评级。
可以说,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以及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信贷资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必需的。但是目前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贷资产评级规则并不是普遍接受和认可。2012年5月17日,中国银监会、央行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不同评级机构的结果进行相互校验。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并没有权威的或者被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第五,信贷资产相应的监管制度。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试点到2008年暂停试点,再到2012年的重启,8年的时间里,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信贷资产市场退出、经营范围、市场行为规则、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等方面的规则都不太健全。
前面信贷资产还提到了有关证券发行机构SPV的设立、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相应的信用评级、信贷资产信用增级、会计准则、税务处理等方面,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但配套程度太低,并不足以应对快速发展的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