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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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中政府作用

金融改革中政府作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金融改革和以政府主导(替代)为金融改革特征的金融制度金融改革变迁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创造性”生成。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分离,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金融改革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金融改革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业由银行业和信托业逐步分离,中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金融体系基本形成,金融改革有效增加了金融产品的市场供给,金融改革满足了市场对金融产品的简单需求,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创造性”生成。这一过程主要依靠政府力量且通过行政性分权与金融分权方式推动。

二是政府推动金融法治建设。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发布,开启了中国金融法治之路。《改革决定》主要金融改革内容包括:金融改革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换,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分离,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等等。在《改革决定》精神指引下,中国先后制定了金融相关法律22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建立了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金融规则体系,其中,金融改革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政府金融规制(含各地方政府)约4000项,包括金融法规(国务院令、暂行条例、通知、规定、办法等)、金融规章(令、公告、管理办法、管理规定、金融改革暂行办法等)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指导通知、补充通知等),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加强法治的作用显著,保障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稳步推进。2003年初我国实施银行业“抓两头、带中间”商业化战略改革、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账管理”和“机构分立”方案、金融改革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等金融业改革,同时还实施了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外汇汇率并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外汇储备管理以及汇率和利率市场化等改革,这些金融改革政策和具体措施都突出体现了政府(含地方政府)的主导或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