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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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多头监管体制是根据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体制。而根据多头监管权限在中央和地方的不同划分,又可将其区分为分权多头式和集权多头式两种。实行分权多头式监管体制的国家一般为联邦制国家。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不仅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来实施多头监管,而且联邦和州(或省)都有权对相应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美国和加拿大是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代表。实行集权多头式监管体制的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对不同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来实施,但监管权限集中于中央政府。一般来说,该体制以财政部、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为监管主体,日本、法国和中国等国家采用这一监管体制。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为集权多头模式。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体制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多头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金融监管体制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金融监管体制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体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多头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