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222年规定
正如讨论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含义时,融资租赁法区分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一样,关于融资租赁法的含义也要区分它在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含义。
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是指以“融资租赁法”命名的制定法。这种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应该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体系,融资租赁法把涉及融资租赁的主要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地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它必然是制定法,而不可能是判例法或者习惯法。不过,并不是有融资租赁交易就必然存在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也不是凡是存在融资租赁制度或现象的国家或地区都有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相反,制定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的国家或地区是极少的。目前只有塞尔维亚、塞舌尔、融资租赁法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几个国家制定了“融资租赁法”。
从总体上来看,《融资租赁法(草案)》准备把我国形式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设计成一部专题法。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交易法、融资租赁监管法与融资租赁促进法。融资租赁交易法是关于融资租赁的私法规则,它主要调整出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融资租赁监管法主要围绕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融资租赁法经营的监管而展开。它以融资租赁企业组织法为主,兼顾融资租赁企业行为法。融资租赁促进法涉及融资租赁税收、国家政策扶持。其中,融资租赁交易法是草案的重点内容,它融资租赁法的条文数量在融资租赁法纲要、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分别为30条、31条和29条。相比之下,草案关于融资租赁监管与融资租赁促进的条文则少得多。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法(草案)》迄今尚未进入立法程序,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草案关于融资租赁监管的内容涉及不同行政部门,各部门的意见难以协调。另一方面,草案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法的内容与现行法(尤其是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有重合,应当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