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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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4年7月11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部法规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金融租赁公司保税地区及境外这三个区域内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境内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由设立该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100%控股,有特殊情况的,金融租赁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所申请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所涉融资租赁业务的领域仅限于提出申请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船舶租赁领域。

在该规定未出台以前,金融租赁公司一般通过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相较于项目子公司具备更大的优势。首先,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更有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原来所设立的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无须再事事都经由母公司,而可以通过相关领域的专业子公司进行管理、决策。其次,该规定允许在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突破了原来项目子公司只能设立于保税区的地域限制。在海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则可以享受到境外的法律法规为其在交易结构、国际登记、税收费用等方面所带来的优势。此外,与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相比,专业子公司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在资产规模、资信记录等方面,更容易获得境内外金融市场和交易对手的认可,从金融租赁公司而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譬如专业子公司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借款,其额度为注册资金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