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
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场外金融衍生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3号).中国人民银行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品但由于自2003年来我国建立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加之监管主体过于分散,中国人民银行对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功能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随着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交易和统一清算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以业务作为监管基础的功能监管将得到强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功能监管的监管手段需要更加灵活多样,金融衍生品中国人民银行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内容也需要明确和细化。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应统一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准人管理,明确限定不同产品的市场参与者范围及其交易权限;统一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监管,金融衍生品明确交易商的商业行为规范,金融衍生品构建终端用户的保护机制。统一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监管,对市场及交易信息披露的渠道、内容和范围等方面作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