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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主体是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可分为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的存在保证了证券发行的完成,同时,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证券市场,有必要进一步介绍活跃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证券市场主体
    1.发行人。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政府等。发行人是证券制造者,没有发行人,便没有证券,也就没有证券市场。就发行人的本来词义来说,在我国应当包括苏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发行债券的企业和政府。但是,因为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都是已经上市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所以这里所说的发行人也主要指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主体
    2.证券投资者。通常是指证券投资人,一般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政府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
    3.证券商。证券商主要是指承销商、投资银行、经纪人、自营商等。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有的这些角色都是由证券商(简称“券商’)来充当的。券商在证券的发行中担任承销工作,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卖到投资者手中,起中介作用。发行之后,证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券商又为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事经纪工作。此外,券商自己也买卖证券,进行投资或投机。大致上,券商的业务分为两大类:经纪和自营。经纪是帮别人买卖证券,从中获取佣金;自营是自己买卖,赚取买进与卖出的差价。承销中的代销和包销在性质上也可作此区分,代销是经纪性质,包销是自营性质。证券市场主体
    4.证券服务中介机构。通常是指为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服务的机构,通常依法兼有部分证券监管职能。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登记、保管、结算、过户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证券承销服务与证券买卖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交易提供各种其他服务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主体
    5.证券自律组织。通常是指证券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通常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