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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在狭义上,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是相互独立的概念。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行为,证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合法取得了证券权利,有权依法转让或者处置证券。只要证券未被发行人购回或者兑付,只要发行人依法存续,已发行的证券始终处于可转让状态或者可交易状态。在此意义上,证券交易是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易,不同于证券发行。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
    在特殊情况下,发行人亦可充当证券交易的特殊主体。例如,发行人购回股份,基金管理公司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债券发行人因债券到期、还本付息而收回公司债券凭证,发行人向投资者换发证券,发行人将库藏股出售给投资者等,都是发生在发行人(或者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在证券法上,即使这种特殊交易发生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也属于证券交易,应当适用证券交易的规则,不适用证券发行的规则。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各方可能彼此相互了解,如在协议转让证券时,交易各方彼此了解。但是,交易双方也可能不知道彼此。证券交易以存在交易对手为前提。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采取撮合成交或者配对方法来达成交易。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规则,出价最高的买人指令和出价最低的卖出指令配对成交。因此,在采用证券集中交易方式时,买卖双方无须顾及交易对方的身份,无须了解对方的交易数量,也无法适用传统的合同法规则。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