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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规则

    证券交易的规则。证券交易的主体和标的都很难直观判断,证券交易规则改变了基本的合同法规则,表现了极强的技术性。    1.证券是特殊的信息载体。证券价值不仅决定于发行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还受制于行业状况、国家经济政策乃至政治变动,股票价格是社会变动的晴雨表。只有全面了解各类证券信息,才能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同时,交易价格的时效性很强,投资者买进证券后再予卖出,交易价格就将发生变化。这不仅解释了投资者的投机动机,还说明了时间经过是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因素。证券交易的规则
    2.买卖双方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才能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集中交易是各国证券交易所普追采取的交易形式,国际性证券交易所几乎都是由证券公司组建或者参与组建的。买卖双方从事证券交易,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或者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从而形成了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高度依赖。证券公司不仅具有专业优势,还拥有证券交易的特权。因此,证券交易是劣势投资者在优势力量支配下从事的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证券交易的规则
    3.投资者的真实竞思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证券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时,无疑要关心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真实意思。然而,现实的交易规则却不问真实意思、高度关注证券交易的外观形式。只要买卖双方完成了全部交易程序,证券交易即告完成。对于交易规则的设计来说,交易者的真实意思是极其重要的;但在认定证券交易是否完成时,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却不具有特别价值。因此,必须通过特别法手段,规范证券交易活动。
    为了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立法机关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包含了调整证券交易的抽象规则,《合同法》是调整证券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律,也适用于调整证券交易关系。《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也直接或者间接发挥了调整证券交易关系的作用。在国家制定法以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范,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遵循的各项技术规则。按照“有法律,遵法律;无法律,遵习惯”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证券交易有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法规则。即使《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具有调整证券交易关系的效能,但通常不能直接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证券交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