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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法的理解

    《证券法》斌予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权力,强化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能。交易所实时监控系统可以捕捉到部分违背披露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避免监管和惩戒的滞后而耗散补偿资源,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而只需报证监会备案即可。根据现行(证券法)第115条的规定信息披露监督的义务主体扩大到“相关信息披礴人”,这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礴义务主体进行信息披露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交易所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其披露信息。证券法
    暂停、终止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48条、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决定证券暂停上市以及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鉴于证券交易所的上述权力对相关主体影响重大,《证券法》第62条特别设置了救济措施,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应报证监会批准。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