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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现行(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应当采取狭义解释:    1.专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而不包括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投资咨询,尤其有别于专业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意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专指证券公司以收取费用或者获得补偿而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意见,不包括各种附属于证券经纪、承销、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咨询意见。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提供经纪、承销、保荐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过程中,不应就附带的咨询服务收取费用。
    3.专指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开展的特殊业务。证券公司是专业机构,但并非各相关行业的专业机构,因此,证券投资咨询不包括向客户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工程等领域的咨询意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专指根据客户要求或者委托而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推荐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是否需要获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当由客户自主判断。证券公司获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将引起传统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混业状况,不仅对其他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形成巨大压力,也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挑战。证券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