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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5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从这一定义可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特许设立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不仅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遵守(证券法)的内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证券法)第156, 165条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成立和解散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得于人民币2亿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提供证券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专业机构。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是法定的,它不能从事与法定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硬件设施方面,则要求必须具备从事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的法人,这一特征不仅表现为其业务法定,不得从事无关的其他经营性业务,也表现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服务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应当征求相关市场参与人的意见并予以公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