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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更加重视政府的监管职能。例如.原《证券法》规定,由证监会履行上市审核等本应该由自律监管组织承担的传统监管职贵,使证监会承担广泛的监管职能。强化政府监管的理念,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成因导致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是证券公司或者投资者主动创设的,而是政府开启资本市场大门的直接产物;同样,各种自律组织是政府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而组织起来的,而不是由证券经营者自发组织起来的。这样,证券市场和自律监管很自然地依附于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证监会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证券法》采用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表述,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性质。    政府监管是行政权力或者行政职权范畴中的下位概念,行政性监管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授权方式,行政机关可以将监管职权授予其他组织行使。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