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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什么

    服务贸易总协定。(1)(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的服务贸易方式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的目标是通过发展服务贸易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货物与服务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国际交易方式的不同。货物的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从一国到另一国的地理流动,而服务的交易活动仅有少数与跨越国境有关,跨境交易仅是那些可以通过电子流传输的服务,如银行的资金转移等。服务的国际间提供是通过一种或同时通过如下四种方式进行的:第一,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第二,消费者向出口国的流动;第三,在要提供服务的国家建立商业存在;第四,自然人向另一个国家的临时流动,以便在那里提供服务。
    (2)(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方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
    ①最惠国待遇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个成员可以在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人一个例外清单。这些例外是临时性的,而且维持这些例外的必要性在5年之后要进行定期审议。10年之后,最惠国待遇的规则,原则七应无条件地在服务贸易中实施,如同在货物贸易中那样。服务贸易总协定
    ②自由化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市场准人自由化的承诺应通过修改国内规定,为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这种承诺可能涉及的内容是:
第一,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对于外国持股的最大百分比限制或对于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第二,对于建立某种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第三,对于服务业务总数的限制或对于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第四,对于某一特定的服务部门所雇佣的服务人员总数的限制;第五,对于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形式(如公司、合伙)能力的限制;第六,由于配额制度或垄断的情况,对于市场内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做出自由化承诺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设置条件,要求在那里投资的外国提供者,在服务业中投资并建立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同东道国合作设立合资企业,向当地公司提供技术或信息和销售渠道。服务贸易总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