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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管体制。如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监管体制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监管体制它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证券监管体制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的管理与监督。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优点是,证券市场监督者可以站在相对超然的地位监督证券市场。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可以协调各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但证券监管体制它要求监督者有足够的权力,证券监管体制否则难以解决各部门的扯皮现象。
    以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这类国家的证券监督机构就是该国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证券监管体制其代表是巴西。巴西证券市场的监督机构是证券委员会,证券监管体制它根据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巴西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证券监管体制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