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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属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属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质。禁止非法持有股票的原则。《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他人名义持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蹭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依据本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法禁止的从事股票交易的人员有五类,即: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