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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基金托管人变更职责。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发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管理公司;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基金托管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李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基金托管经营行为规范;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基金托管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