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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证券上市的程序,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证券上市的一般程序,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进行审批.中央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30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第2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的,方可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