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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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具有什么性质

    优先股具有什么性质?银行优先股规定公司何时可以发行优先股,这是一个问题,优先股其常常与优先股发行的目的纠缠在一起。总体来看,优先股发行经历了目的限制到目的自由、增资发行到初始发行的转变,法律的管制渐次消失。
    《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而《管理办法》第26条更是将此明定为三种情形,其实质是限制了发行时间、发行目的、优先股发行主体。优先股由于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那么优先股的发行就只能是增资发行,这意味着试点期间并不允许优先股的初始发行。由于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公司寥寥可数,而唯有这些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受目的限制,其他上市公司仅能在并购其他上市公司或者回购减资时方能发行优先股,这意味着优先股的其他功用难以有效发挥;优先股至于融资困境的情形几乎完全被排除在优先股的发行可能范围内,优先股这使得优先股的融资功能大打折扣。在如上诸多限制的情况下,优先股的发行将主要被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存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