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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名词解释

    普遍优惠制名词解释,普遍优惠制关税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简称普惠制。它于1968年3月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后取得.在该决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所谓普遍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关税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性的,指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应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人。普遍优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虽然贸发会通过了建立普惠制决议,但将决议付诸实施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执行一个统一的普惠方案很难通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反复的谈判,最后子1970年10月达成协议,决定每个发达国家各自制定自己的普惠制方案,期限为10年。欧共体于1971年7月1日第一个宣布实施普惠制方案,美国于1976年开始实施。目前,已有29个给惠国实施了16个普惠制方案。这29个国家分别是:德国、法国、英国、惫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瑞士、娜威、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前25个给惠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普惠制实施初期,发达国家只对77国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后来逐年增加,到目前为止,受惠的发展中国家已超过19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