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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新思路是什么?统一管理、分级产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新思路便于管理层收购的实施。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首先明确我国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然后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新思路。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 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一思路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出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 (4)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378号令)。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新思路: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在转让国有股权方面,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因此必将推动地方性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