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权证市场2022年最新监管制度
2005年7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A股权证市场2022年最新监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管理层考虑到证券衍生产品(包括权证)有特殊性,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授权国务院依照新的《证券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暂行办法》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首先,A股权证市场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要求两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为了提示权证交易风险,上证所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在2007年8月15日的招行权证交易中三度采取临时停牌措施,提请投资者谨慎理性投资。上证所可能会更多地采取停牌措施,警示市场风险,对于未对相关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未做好权证交易风险揭示工作的会员公司,上证所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况采取限制权证经纪业务等处罚措施,以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权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了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权证标的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将由上证所另行规定。再次,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权证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履约担保。申请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A股权证市场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或提供经A股权证市场上证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发行人应保证按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最后,在境外权证市场,“持续发售”机制也是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有效做法,我们在适当的时候也借鉴了这一做法,如允许合格机构创设权证,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上证所推出了权证创设机制。创设机制与境外成熟权证市场的持续发售、自由发行机制一样,对提高权证定价效率有重要意义。当权证价格高估时,A股权证市场可通过创设机制增加供应量,自动平抑价格。创设机制是利用国际市场权证和期权的各自优势,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