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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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权证市场分解

2005年7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权证市场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管理层考虑到证券衍生产品(包括权证)有特殊性,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授权国务院依照新的《证券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暂行办法》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要求两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为了提示权证交易风险,A股权证上证所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在2007年8月15日的招行权证交易中三度采取临时停牌措施,提请投资者谨慎理性投资。上证所可能会更多地采取停牌措施,警示市场风险,对于未对相关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未做好权证交易风险揭示工作的会员公司,上证所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况市场分解采取限制权证经纪业务等处罚措施,以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权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境外权证市场,“持续发售”机制也是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有效做法,我们在适当的时候也借鉴了这一做法,如允许合格机构创设权证,A股权证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上证所推出了权证创设机制。创设机制A股权证与境外成熟权证市场的持续发售、自由发行机制一样,对提高权证定价效率有重要意义。

当权证价格高估时,可通过创设机制增加供应量,自动平抑价格。创设机制是利用国际市场权证和期权的各自优势,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自主创新。交易所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对权证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异常交易中的相关机构,将口头警告、约见谈话;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可限制权证交易等;A股权证如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上报证监会市场分解立案查处。此外,交易所还会通过完善权证交易信息披露,A股权证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超过5%的权证持有人名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