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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什么意思?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信托财产采取诺成说,一旦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信托组织结构达成合意,信托财产即使信托财产还没有转移,当事人信托财产就能主张信托(合同)成立。这样,缔结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就可以请求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或者说,转移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但是,正如能见善久教授所指出的,信托的信托财产基本目的是为了委托人(在自益信托的场合)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不能追求自己的固有利益,因此,承认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是否恰当是值得考虑的。从信托的本质是为了委托人之目的的角度看(除了某些投资信托之外,受托人对信托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独立的利益),似乎不应让受托人有请求强制移转信托财产的权利。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矛盾:为了利用信托法上的信托义务来保护委托人、约束受托人,就需要较早的时间承认信托的约束力(信托成立);从信托的本质出发,信托财产又不能完全承认受托人有请求(乃至强制)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权利。若委托人有义务移转信托财产,受托人就可以针对拒绝履行的委托人提出强制履行的要求和追究其债务不履行责任;而且,在信托财产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不仅能主张信赖利益的赔偿(受托人因准备接受信托而支付的费用),也应该支持履行利益的赔偿。这样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就信托合同而言,信托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受托人因信托契约的成立而承担受托义务,不过应当认为委托人没有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这可以信托财产被认为是信托契约作为单务契约的原则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能见教授从保护委托人的角度而应采取的基本立场是:承认信托合同的诺成性,这样,在信托成立之后,信托财产对受托人而言,在信托财产转移之前就承担了忠实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却并不能一律承认委托人有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

信托财产是什么意思?信托财产投资范围更新时间:2022-03-02 13: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