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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竞价规则

    连续竞价规则,连续竞价成交规则。所谓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人巾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人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届满。连续竞价规则,连续竞价成交规则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有关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非法侵人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认定无效。违反有关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连续竞价规则,连续竞价成交规则。
连续竞价规则,连续竞价成交规则更新时间:2019-04-15 14: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