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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禁止从事业务

    商业银行禁止从事业务,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禁止性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现阶段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公司以及房地产公司等在业务上不得交叉。禁止性业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经营、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禁止性业务主要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稳健运行,也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利益。不可否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的混业经营模式,确实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或适宜选择。
    但当前,我国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禁止性业务配套法律制度建设、监管操作措施及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等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加之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亦未完全消除,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风险的预测、监管、处置能力还比较薄弱。因此,急于打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并非明智之举。探索符合中国经济条件和金融形势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渐进式的推行稳步改革措施,禁止性业务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禁止性业务才是保障我国金融(银行)业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明智之举与科学选择。
 
商业银行禁止从事业务,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更新时间:2020-03-28 15: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