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6 月24 日,证监会龙头股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平安观点:
个人养老金基金将在部分城市和部分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概念股试点先行,未来将逐步推开。根据《暂行规定》和中国证券报等相关媒体报道,个人养老金基金将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 年再逐步推开,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 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 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根据Wind,截至22Q1 末,符合试行要求的养老目标日期基金39 只,养老目标风险基金47 只。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的,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FOF 等。养老目标基金投资回报可观、波动相对较低,截至6 月24 日,养老概念股目标日期基金79 只、养老目标风险基金99 只,养老目标基金共计178 只、规模超过1000 亿元。
《暂行规定》从基本要求、基金产品概念股标准和销售机构展业条件上做出规定:
1)在机构基本要求上,强调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求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保障个人养老金安全规范运作,强化投资人权益保护。《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强化投资、研究、销售、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能力建设;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 5 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2)在基金产品标准上,通过产品设计匹配客户需求、产品机制安排等方式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长期领取。①产品设计上,《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投资人的养老投资需求,开发满足不同养老投资偏好的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基金产品。
②产品机制安排主要聚焦费用优惠和赎回安排,《暂行规定》要求不得收取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可以通过设置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优惠管理费和托管费费率等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通过定期分红/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长期领取。
3)在销售机构展业条件上,从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保障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安全合规性。《暂行规定》
要求①基金销售机构最近4 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 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 亿元。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截至22Q1 末,共39 家机构符合条件,其中银行18 家、券商15 家、第三方机构6 家。②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配套细则正加速落地,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将快速推进。6 月10 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引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个人养老金试点需待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概念股会等部门关于税优政策、账户及领取细则、产品范围的配套政策细则出台后方可正式推行,证监会发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仅为其中一环,预计相关细则将加速落地。
风险提示:1)政策推进不及预期。2)客户购买意愿不强。3)其他资产价格波动,分流个人客户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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