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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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与ABS的穿透:国际和国内监管的比较

1月5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将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穿透纳入风险暴露集中度管理;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全部加总计入唯一的一个账户、视为一个“非同业单一客户”。

    我们发现,在巴塞尔协议中,对于银行投资交易结构的规模较小(小额投资),或是交易结构的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规模较小(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情形,不要求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仅要求将交易结构作为一个单独的交易对手方。而我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却未规定在小额投资或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情形下该如何确定交易对手。

    目前对于公募资管产品的法定披露要求,可能暂时还无法做到与穿透要求的无缝衔接,使得无法有效执行穿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