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管理规定简评:放宽投资限制,进一步统一监管规则
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配发《答记者问》。
《办法》降低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经理和研究人员人数要求。
《规定》中允许将银行资管机构、保险资管机构纳入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顾问的范围;同时在标准化资产范畴中添加“证监会认可的可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未来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或可接受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甚至有可能比照公募基金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规定》延长了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初始募集期的长度,降低该类产品募集难度;允许单一资管计划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定》允许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期开展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规定》将此前防范集中度风险的“双20%”限制放宽至“双25%”,并在豁免集中度管理限制的投资品种中新增银行存款和地方政府债券。
为避免巨额赎回时,证券期货机构被迫赎回造成流动性风险加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参与其发行的集合资管计划可不提前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且不受自营投资份额限制。
《办法》和《规定》延续了此前柔性压降的要求,还允许部分定向资管计划中部分不合规情况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键词:资管新规,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