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

显示 收起

上市公司收购2022年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准确来说应该是收购上市公司。直观上讲,其是指收购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但实际上,《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收购即一般认为的“权益披露”,这是指到一定程度(总股本的5%)上市公司收购以上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行为。第二个方面,即通常认为的“收购”。这是指取得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既包括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又包括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一致行动,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收购方式。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上市公司收购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从实际操作来看,收购人意图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常见的手段包括:(1)协议收购不超过30%股权。这是最常见的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获得控制权,且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2)协议收购超过30%股权但符合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这是指收购人收购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过30%,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豁免要约的情形(例如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