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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细则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人民币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业务规定(1)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人民币结算账户账户开立必须做到受理、审核、操作三分离。(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出售重要空白凭证。(4)严禁代理客户办理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和密码变更。(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6)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