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2022年最新分类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商业信用产生的叫商业汇票,例如,因汇票赊购延付商品而设立的;由银行信用产生的叫银行汇票。即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主要用于结算,见票即付;远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指约定一定的期限再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实际上,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汇票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因为有银行信用的保证,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在支付时一般比普通的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人接受。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管理当局的大力提倡,商业汇票已经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商品交易结算工具。但在具体使用时,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企业层面来讲,中小企业的社会影响和名气远不如大型企业,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因为不容易被人接受,因此只有通过银行承兑来完成远期的承付问题;而那些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因为声名远扬,所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容易被客户所接受。由于影响面不同,因此在同一个城市,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客户所接受;而在异地,汇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就比较容易行得通。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可以不受协作配套关系的约束,而商业承兑汇票往往用于一个企业与另一个关联企业的上下游配套,汇票协作过程中上游企业要向下游企业支付加工费和半成品的费用等。由于远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整地体现出了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融资手段和投资手段的作用,汇票商业银行已经将这些票据通过贴现、转贴现、回购等运作方式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来经营。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决定组织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10月28日该系统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行。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该系统包括出票、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央行卖出商业汇票、质押、质押解除、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 ECDS)于2009年10月28日正式投产上线,汇票ECDS的建成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体系进入全面信息化建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