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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制度的基本变化

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法》所指的保证是指为票据保证,保证制度即是说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用担保的方式担保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保证制度而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如果保证人为承兑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就取得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如果票据人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保证,就取得票据上次债务人的地位。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保证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在票据上完成并交付,这样保证制度才能产生《票据法》所规定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记载事项有五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上述五项。当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兑保证责任。当保证制度被保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保证人的签章属伪造及因非形式要件上的原因而无效时,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不得以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对持票人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