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SPV发行债券是什么意思?境外SPV发行债券名词解释
在该模式下,通常由境内企业至债券发行地以发行债券为目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该境外SPV发行债券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债券发行人进行境外债券发行,同时由境内企业为发行人提供跨境担保,即通常所说的内保外贷模式。境外SPV发行债券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发行人为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债券发行的实际信用主体仍为境内企业,因此,在发行债券的过程当中需要比照直接发行模式中对于发行人的核查标准,对境内企业(担保人)进行充分的核查和信息披露。
对于境内企业而言,该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该模式涉及境内企业对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跨境担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之附件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附件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境外SPV发行债券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境外SPV发行债券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发改委、境外SPV发行债券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关于该模式下募集的资金是否可以回流至境内适用的问题,在2017年1月26日前,《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11条第2项规定:“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