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

显示 收起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主体指什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主体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银行间证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券,除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银行间熊猫债券暂行办法》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号)外,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参照适用以下法律文件。

2018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银行间熊猫债券暂行办法》,该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3月颁布的《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深证上〔2018〕93号,以下简称《交易所熊猫债券试点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构成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申请发行熊猫债券的统领性法律文件。2019年1月17日,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号),对熊猫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等方面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这些监管规则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交易商协会已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发布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熊猫债券的法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