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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哪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其业务开展涉及各种参与方,主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承销商、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方各自承担其产品设计、发行、评价、承销、交易等专业职能。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来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根据《信贷证券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包括在我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两类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适用《信贷证券化管理办法》等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适用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根据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须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审慎性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3)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4)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5)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6)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目前,商业银行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发起机构,国家开发银行等三大政策银行次之。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大的发起机构。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的全面扩容,中小金融机构的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