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债2022年最新种类
日本地方公债发行的历史,早在明治初年就已开始。1879年确立了“发行地方债必须通过议会议决”的原则,并逐渐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地方债制度。地方债制度是根据《地方自治法》、日本公债《地方财政法》制定的,其基本结构在明治中期已经初步形成。1888年颁布了《市制及镇村制》,1890年颁布了《府县制》、《郡制》,近代地方制度更趋完备。日本公债根据这些法律,作出了关于地方债的具体规定。1897~1911年日本地方债国内发行额累计190百万日元,在国外发行额累计175.772百万日元,仅次于国债。1940年,地方债首次实行了年发行总额的限制,举债团体逐渐集中于大城市,购买则全面依赖于大银行及大信托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新修订的《宪法》增加了允许地方自治的内容,继承了战前的法制,规定一定条件下,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债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资金不足。根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关规定,日本实行三级政府结构,即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第一,某一地理区域有权建立自治性质的地方公共实体,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中央政府;第二,“公民自治”之各地区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处理当地自治体的各项活动。允许居民对当地重大事件投票表示其赞成或者反对意见。为了适应大城市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地方自治法》为一些大城市规定了一些行政和财政特别条款。但是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日本地方政府严重依赖于中央政府,每年内阁必须制订一份地方财政计划,估算出下一个财政年度地方的财政收支总额。该计划已经颁布并提交国会后,各地方镇府占全部公共支出的比例为60%,其中地方税收收入仅占地方财政开支的33.2%,不足部分即16.8%由地方发债收入弥补。日本增加发行地方债券的主要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经济增长的停滞,带来国家和地方税收的下降,日本公债地方财政也同国家财政一样面临着严重的不足。
地方公债筹集的资金占地方总收入的比例,从1980年的10.6%上升到1996年的15.2%,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第4位。至2003年4月1日,日本共有都、道、府、县47个,市、町、村3 213个。到2003财政年度末,地方债务总额达到199万亿日元,相当于GDP的40.0%,是1991年的2.8倍,增长额为129万亿日元,地方政府对债券的依赖程度达到17.5%。[插图]1998年日本地方政府公债总规模为13.51万亿日元,而截至2009年6月,总规模已达到41.76万亿日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0.81%。由于日本债券市场主要以国债为主,因此,地方政府公债占国债比重远低于美国。但近几年随着日本地方政府公债的快速发展,该比重逐年上升,截至2009年6月末,该比例为6.13%。截至2009年6月末,日本地方政府公债占债券总规模比重为4.80%。
在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公营企业债两种类型,其中地方公债是日本地方债券制度的主体,其中既有都、道、府和县发行的,也有市、町和村发行的。由日本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共用地及其他公用事业;地方公营企业债是由地方特殊的公营企业发行的、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券,这种债券一般都是由政府担保支付本息,所筹集的资金一般也用于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这类债券使用比较集中,主要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运输设施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