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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2022年主要内容

中国1994年财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分税制在制度配套改革方面还有待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政府间事权划分不规范、不清晰,政府间事权交叉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尚未建立,地方财权、财力相对于中央而言有所削弱。分税制财政体制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责任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地方财政收入缺乏合理充沛来源的原因主要在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没有建立科学的地方税制体系,地方税种的收入能力严重不足。从总体情况看,分税制改革只是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进行了财政功能划分,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省级财政到县级财政,尚无法形成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运转的税制体系。分税制下,各级政府间有独立的事权范围,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对应,地方财政要相对独立于中央财政,在既定的财政划分的基础上自我承担收支平衡的责任。

一般而言,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税收入,由中央政府通过分税制赋予地方政府的与事权相对应的征税收入;二是非税收入,如各种规费收入、财产收入和基金收入;三是地方政府从共享税中获得的共享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从中国财政运行的现实矛盾看,地方政府缺乏筹集资金的权力,它却面临艰巨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规范,这些建设都是应当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地方财政分内的事。然而,由于目前中国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政职能不明确,特别是普遍性的财力匮乏,各级地方政府基本无力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有的无可奈何地继续“欠账”,有的则不切实际地“把公共产品推向市场”。这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典型的财政职能缺位现象。当城市政府在现有体制下难以通过努力解决自身的财力问题时,城投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的财政支出项目,把一部分原本由财政来安排的基础项目,通过社会资金来完成,从而缓解了财政状况,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而有利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